海关总署答企业关于货运管理的疑问

问题一:我司有一批进口货物因质量原因需退运出境,但货物供应商要求将货物退运至第三国,请问:1.能否退运至第三国 2.如果可以,贸易方式还是退运吗?
答:1.只要退运出境即可,可以退运至第三国。2.对于退运合同的,监管方式(贸易方式)就应是“退运货物”。
问题二:关于《补充申报通知书》回执的操作问题的答复“补充申报单分为正文部分和回执部分,最终都需要交予现场海关。其中回执是现场签收后提交的,正文部分需要在一定时限内提交现场海关审单关员。”产生新问题: 1、“回执是现场签收后提交的”,回执中的单位(印)中需要盖公章吗?如是,外地企业如何做现场签收? 2、“正文部分需要在一定时限内提交现场海关审单关员”,如果正文交给海关了,一旦产生行政复议或需要法院判决时,收货人如何来举证“正文部分”确有发生过? 3、对于《补充申报通知书》的操作细节,贵关有没有对应的公开文件,如有是否可以提供文件编号?如果没有,可不可以提供参考文件?
答:您好!一、《补充申报通知书》的回执是需要盖公章的,外地企业可以委托与建立委托报关关系的报关单位进行现场签收;二、正文部分您可以自行复印存档以备不时之需;三、海关总署2009年49号公告对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补充申报有关问题进行了公告。
问题三:您好!我是河南郑州一家外贸公司。想咨询一下关于报关单境内货源地的填写。我们大多数供应商所在地是县级地区,没有境内货源地代码,所以我们在填写的时候,会填写该县市上一级城市或地区的代码。例如,我们工厂所在地是郑州荥阳,荥阳是郑州一个县级市,没有代码,我们在填写货源地时,就填写:郑州其他。可是在我们申请退税的时候,税局要求我们在报关单:标记唛头及备注,这个栏目里,备注上:郑州荥阳。要求在备注栏,显示货物销售单位增值税发票上的地址信息。请问,这个栏目可以备注这类信息吗?或者这些信息可以在报关单的哪些地方体现出来?
答: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三十四条“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目的填制规范指出:“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因此企业可以将有关必要信息填入此栏目。
问题四:您好!我司在上海快件进口一批货物,2244的海关签发了补充申报通知书。请问我司在提交补充申报单等资料时,已盖章的回执是需要完整的通知书提交给海关呢?还是只需将通知书的回执部分盖章后给海关?
答:补充申报单分为正文部分和回执部分,最终都需要交予现场海关。其中回执是现场签收后提交的,正文部分需要在一定时限内提交现场海关审单关员。
问题五:您好!请教个问题:就是我们在今年4月份出口一批半挂车,因各种问题,国外客户不想要了,要退运回中国;请问:该怎样操作?怎样办理海关手续?需要缴纳关税增值税吗?
答:上述车辆可以按照退运货物办理进口手续。进口申报时应提供退运协议、原出口报关单、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因品质规格原因退运的,还需提供有资质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关税条例》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如进口退运货物不符合前述规定,则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问题六:您好。我们是一工程机械厂家,有以下问题咨询:我们要进口4台新发动机,用于试生产,目前该发动机未取得环保部的认证(因该发动机满足3次排放标准,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标准),我们计划试生产完成后,待取得排放标准后再进行销售。对于此种情况,在发动机进口时是否有相关政策要求?进口相关程序与一般用的新发动机一样?
答:一般情况下,机电产品需要入境通关单A和自动进口许可证O证。至于具体证件,必须在现场海关审核确定商品的HS编码后方可确定。进口申报时,进口商应先根据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进出口税则》等工具书的规定自行确定HS编码,并办理相应的监管证件后,向海关提供政策要求的各类监管证件以供海关验核。
问题七:您好,我们是青岛关区的海关A类监管、贸易企业,现在要在厦门关区进口中转塑料箱,装上货物后一起在运出境,塑料箱只是作为包装物使用,请问下关于这个塑料箱走什么样的监管手续对我们比较方面,谢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规定,盛装货物的容器可以按照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手续。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你司可向实际进出境地海关厦门海关申请办理暂时进出境行政许可手续。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货物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问题八:请问进入海关监管仓库的货物,收件人若提出弃货申请。货物是否一定需要在监管仓库存放3个月后才能销毁?还是只要提出申请,海关同意后即可销毁?还想请问一下,如果的确需要存放3个月后才能销毁,那么海关监管仓库是否会收取仓储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六条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误卸或者溢卸等货物的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  (一)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二)进口关税;   (三)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四)滞报金。   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扣除上述第(二)项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变卖所得价款-变卖费用-运储费用 完税价格 = ------------------------------------ 1+关税率+增值税率+关税率×增值税率 1-消费税率  实行从量、复合或者其他方式计征税款的货物,按照有关征税的规定计算和扣除税款。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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